首页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