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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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