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