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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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