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