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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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