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