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不参加岗位培训的或者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并记入执业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等。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不参加岗位培训的或者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并记入执业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