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不参加岗位培训的或者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并记入执业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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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