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