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计入学时的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岗位培训
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计入学时的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