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计入学时的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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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