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