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实行年度学时制度,每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0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开展的教育培训,不得多于10学时。每学时为50分钟。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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