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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