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