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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