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