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