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