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终结,并告知信访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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