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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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