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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