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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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