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