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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