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需要采取的形式以及多人走访的相关要求等重点事项,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工作。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