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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