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