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