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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