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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