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