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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