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九条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接受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标准合同第二条第七项及第十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及对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二)根据标准合同第三条第十二项,接收方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服从监管机构作出的决定以及提供已采取必要行动的证明等;

(三)根据标准合同第六条第二项,个人信息处理者解除标准合同时,通知监管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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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