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八条

第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标准合同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三)标准合同。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当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