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七条

第七条

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或者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延长保存期限,以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其他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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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