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六条第六条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引附件订立,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