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六条

第六条

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引附件订立,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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