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五条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