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五条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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