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指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履行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二)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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