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三条

第三条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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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