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三条第三条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