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实施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

附件2:承诺书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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