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实施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附件2:承诺书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