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实施指引及附件进行修订。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