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实施指引及附件进行修订。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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