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