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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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