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并不影响内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等。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