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属地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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