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条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按照本实施指引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但不履行本实施指引及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的,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接收方整改;需要交由其他执法部门处置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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