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本实施指引。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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