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