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对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鉴定评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