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或者终止其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一)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