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二)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二)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