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 第二节 鉴定评估

第四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当自鉴定评估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

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