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 第二节 鉴定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
(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
(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
(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
(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补充鉴定评估是原委托鉴定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原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