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 第二节 鉴定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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