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 第二节 鉴定评估第三十一条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