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 第一节 委托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本办法对办案机关的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评估物品不符合本办法对涉案文物的规定的;

(三)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不属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鉴定评估材料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或者与鉴定评估要求不相符的。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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