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

(三)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